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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行為,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由其他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應當執行其他準則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是指根據資產評估法和國務院規定,按照職責分工由財政部門監管的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產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資產評估業務,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三章 資產評估程序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確業務基本事項、訂立業務委托合同、編制資產評估計劃、進行評估現場調查、收集整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形成結論、編制出具評估報告、整理歸集評估檔案。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隨意減少資產評估基本程序。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理資產評估業務前,應當明確下列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一)委托人、產權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四)價值類型;
(五)評估基準日;
(六)資產評估報告使用范圍;
(七)資產評估報告提交期限及方式;
(八)評估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委托人、其他相關當事人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工作配合和協助等需要明確的重要事項。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對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受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滿足專業能力、獨立性和業務風險控制要求,否則不得受理。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