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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一)
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試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保證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
本指導意見所稱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包括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的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評估業務(以下簡稱“價值評估業務”)和以金融不良資產處置為目的的價值分析業務(以下簡稱“價值分析業務”)。
價值評估業務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對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
價值分析業務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委托方的要求,對無法實施必要評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資產在基準日的價值或價值可實現程度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的行為或過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金融不良資產評估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熟悉金融不良資產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
第七條 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獨立開展評估業務,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任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應當與委托方、資產占有方以及其他當事方無利害關系。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業務具體情況確定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并確信相關假設和限制條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據,并予以明確披露。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價值評估業務和價值分析業務是兩種不同的專業服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未受到限制、能夠履行必要評估程序的情況下,通常應當考慮執行價值評估業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金融不良資產評估業務,在受到限制、無法履行必要評估程序的情況下,可以與委托方協商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價值分析業務,應當確信受到的限制不會影響其獨立性、公正性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