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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價值類型指導意見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選擇、使用和定義價值類型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資產評估價值類型包括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第五條 市場價值是指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強迫的情況下,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公平交易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六條 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包括投資價值、在用價值、清算價值、殘余價值等。
第七條 投資價值是指評估對象對于具有明確投資目標的特定投資者或者某一類投資者所具有的價值估計數額,亦稱特定投資者價值。
第八條 在用價值是指將評估對象作為企業組成部分或者要素資產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對所屬企業的貢獻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九條 清算價值是指在評估對象處于被迫出售、快速變現等非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價值估計數額。
第十條 殘余價值是指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等的拆零變現價值估計數額。
第十一條 某些特定評估業務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的約束,這些評估業務的評估結論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等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并予以定義。
特定評估業務包括:以抵(質)押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稅收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保險為目的的評估業務、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等。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考慮本指導意見與其他相關準則的協調。采用本指導意見規定之外的價值類型時,應當確信其符合本指導意見的基本要求,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
第三章 價值類型的選擇和使用
第十三條 在滿足各自定義及相應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類型的評估結論都是合理的。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選擇和使用價值類型,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