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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基于企業會計準則或相關會計核算、披露要求,運用評估技術,對財務報告中各類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或特定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以下與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主要包括:
(一)開展與價值估算相關的議定程序,以協助企業判斷與資產和負債價值相關的參數、特征等,主要包括:
1.估算或測算資產的復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2.協助企業判斷、確定資產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實物狀態、質量等參數、特征,以及驗證資產的真實存在性;
3.協助企業確定、判斷資產獲利能力和預測資產的未來收益;
4.執行與負債價值有關的議定程序。
(二)協助企業管理層對能否持續可靠地取得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評價。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出具以財務報告為目的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避免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疏漏,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獨立開展評估業務,獨立進行分析、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受任何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業務助理人員和外聘專家應當與委托方、其他相關當事方無利害關系。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應當理解相關會計準則的概念和原則,知曉會計準則涉及的概念、原則與資產評估準則涉及的相關概念、原則之間的聯系和區別,經過專門的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勝任所執行的評估業務。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評估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