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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資產評估指導意見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著作權資產,是指權利人所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預期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著作權的財產權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著作權資產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著作權資產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著作權資產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的評估機構應當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經過專門教育或者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著作權資產評估經驗,具有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合理考慮評估對象、評估目的、市場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確定評估假設以及限定條件。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勤勉盡責,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避免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大影響的疏漏。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二條 著作權資產評估對象是指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
第十三條 著作權資產的財產權利形式包括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
許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許可和授權許可;授權許可形式包括專有許可、非專有許可和其他形式許可等。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著作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著作權資產的權利形式。當評估對象為著作權使用權時,應當明確著作權使用權的具體許可形式和許可內容。
第十五條 著作權財產權利種類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