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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業務質量控制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評估機構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質量控制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結合自身規模、業務特征、業務領域等因素,建立質量控制體系,保證評估業務質量,防范執業風險。
第三條 質量控制體系包括評估機構為實現質量控制目標而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以及為政策執行和監控而設計的必要程序。
第四條 評估機構應當針對以下方面制定相應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一)質量控制責任;
(二)職業道德;
(三)人力資源;
(四)評估業務承接;
(五)評估業務計劃;
(六)評估業務實施和報告出具;
(七)監控和改進;
(八)文件和記錄。
第五條 評估機構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當形成書面文件。評估機構應當記錄這些政策和程序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評估機構對資產評估業務進行質量控制,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二章 質量控制責任
第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合理界定和細分質量控制體系中控制主體承擔的質量控制責任,并建立責任落實和追究機制。控制主體通常包括:
(一)最高管理層;
(二)首席評估師;
(三)項目負責人;
(四)項目審核人員;
(五)項目團隊成員;
(六)評估機構其他人員。
第八條 最高管理層是指在最高層指揮和控制評估機構的一個人或者一組人。
最高管理層對業務質量控制承擔最終責任。
第九條 最高管理層應當在股東會(或者合伙人會議)授權的或者章程(或者合伙人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樹立質量管理意識,讓全體人員充分認識到業務質量控制的重要性,確保全員參與,以達到質量控制目標;
(二)制定評估機構的服務宗旨,確保全體人員理解服務宗旨的內涵,并評審其持續適宜性;
(三)在相關職能部門層次上建立質量目標,質量目標應當具體、可測量和可實現,并與服務宗旨保持一致;
(四)策劃組織架構和質量控制體系,并對其進行定期評審,確保其處于適宜、充分和有效的狀態;
(五)合理授權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對分支機構的業務開展實施控制。
第十條 首席評估師是指最高管理層在質量控制體系方面的代表。首席評估師應當為評估機構的股東(或者合伙人),且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經驗和能力。首席評估師由最高管理層指定并授予其管理權限,直接對最高管理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