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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評估報告僅供委托方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對委托方和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不當使用評估報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未經委托方書面許可,注冊資產評估師和評估機構不得將評估報告的內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未征得評估機構同意,評估報告的內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開媒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當事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完成評估業務并提交評估報告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四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評估服務費總額、計價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和方式,并明確評估服務費總額未包括的其他費用及其承擔方式。
第十五條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評估業務中止時,評估機構可以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評估服務費。
第十六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委托方應當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評估業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委托方應當根據評估業務需要,負責注冊資產評估師與相關當事方之間的協調;委托方或者產權持有者應當對其提供的評估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以簽字、蓋章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中止履行和解除業務約定書的情形。
業務約定書可以約定,當評估程序所受限制對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評估結論構成重大影響時,評估機構可以中止履行業務約定書;相關限制無法排除時,評估機構可以解除業務約定書。
業務約定書可以約定業務約定書解除后評估服務費收取或者退回的比例或金額。
第十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約定,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是注冊資產評估師的責任;提供必要的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恰當使用評估報告是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責任。
第四章 業務約定書的變更
第十九條 業務約定書簽訂后,簽約各方發現相關事項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評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調整約定事項的,可以協商對業務約定書相關條款進行變更,并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重新簽訂業務約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