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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經濟行為類型,明確評估目的。
(一)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分為單項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
(二)單項資產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質押、出資、轉讓、許可使用、財務報告、涉稅和訴訟等。企業價值評估業務中的無形資產評估所涉及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改制、并購重組和清算等。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在合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以質押為目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根據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選擇評估結論的價值類型,以出資、轉讓、許可使用等交易為目的一般選擇市場價值或者投資價值,以財務報告為目的一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要求選擇相應的價值類型。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考慮其與價值類型的相關性。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必要信息,并分析信息來源的可靠性,恰當利用信息。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涉及特殊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利用專家工作,但應當履行必要程序恰當利用專家工作。
第三章 評估對象和范圍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對象,是指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財產權益,或者特定無形資產組合的財產權益。文化企業無形資產通常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專用權、銷售網絡、客戶關系、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域名和商譽等。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不局限于無形資產會計科目核算的資產。符合資產評估準則關于無形資產定義的資產,均可以構成無形資產評估對象。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范圍。
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范圍應當服從評估對象的選擇,最終確定權在于委托方。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專業經驗建議委托方合理確定評估范圍,并在業務約定書中明確約定評估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