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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關注專利資產、專有技術資產的法律、經濟、技術等特征。
(一)專利資產的類型通常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有技術資產通常包括設計資料、技術規范、工藝流程、配方、圖紙、數據、經營訣竅等。
(二)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專利資產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專利法律狀態、專利名稱、專利類別、專利申請的國別或者地區、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申請日、專利授權日、專利保護期、專利有效性、專利權利要求等。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專有技術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發展階段和技術開發活躍程度了解其基本情況,通常包括能反映該專有技術客觀存在的相關特征。
(三)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專利、專有技術的權利屬性,區分專利、專有技術資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評估被許可使用的專利、專有技術資產,應當明確具體許可期限、許可使用范圍、許可使用方式等被許可內容。
(四)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該專利、專有技術的實施情況,及其在文化企業產業鏈中的作用與地位。
例如,資產評估師執行互聯網信息服務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應當關注技術的競爭優勢,及其與企業超額收益的關系。
(五)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可以采用單項專利、專有技術資產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專利、專有技術資產組合的形式。資產評估師應當要求委托方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對無形資產進行合理分離或者合并,恰當選擇評估對象的具體形式。
例如,資產評估師執行廣播電視電影服務企業專利、專有技術資產評估,涉及互聯網數據傳輸、存儲、防盜鏈等專利、專有技術資產時,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對專利和專有技術資產進行分類、整合,并在此基礎上恰當采取單項專利或者專利組合、單項專有技術資產或者專有技術資產組合、專利與專有技術資產組合的形式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文化企業特點關注商標的法律、經濟、技術等特征。
(一)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商標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商標注冊資料,了解商標的基本狀況,通常包括商標的圖案、文字、注冊號、注冊期限、核準的注冊類別,以及商標注冊、轉讓和繼承程序辦理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