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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評估師執行以出資或者企業改制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分析判斷擬用作出資的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區分評估結論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折算依據,還是僅用于驗證注冊資本金與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之間的關系。如果以評估結論核定資本金,應當盡可能地對重要無形資產進行逐項辨認,并單獨進行評估。
(三)資產評估師執行以出資、轉讓、許可使用等交易或者企業并購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未來權利人的利用方案,評估報告中是否存在評估假設的經濟、法律、技術等特定環境與未來應用狀況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價值。
(四)資產評估師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在確信總體價值合理的基礎上,以及重要無形資產明確辨認和單獨評估的情形下,可以視情況采用簡便的方法對其他各類無形資產進行合理分析。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分析判斷被評估無形資產是否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
如果被評估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應當合理確定該無形資產的貢獻,或者區分并剔除與該無形資產無關的資產的貢獻。
如果被評估無形資產是無形資產組合,在不影響資產組合整體評估結論的前提下,可以不區分無形資產組合內部各項無形資產的貢獻。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創造和維護文化企業無形資產的主體是否存在分離現象。對創造和維護主體分離的情形,應當綜合考慮各方的成本投入情況、相關權利和義務的約定等價值分割依據,合理確定無形資產各類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評估商標資產價值,當商標的注冊人和使用者分屬于不同的主體時,應當考慮商標使用者所投入的維護成本對商標資產價值的貢獻。
第三十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結合無形資產實施或者擬實施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評估。對于尚未實施的無形資產,可以利用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作為評估依據。
第五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師執行文化企業無形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方法。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師采用各種方法評估文化企業無形資產,應當關注文化企業社會效益對相關參數的影響。不同類型的文化企業對社會效益的重視程度和管理效果可能不同,進而影響該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最終將反映在無形資產未來收益規模、風險水平和經濟壽命年限等評估參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