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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報告日。
評估報告日通常為注冊資產評估師形成最終專業意見的日期。
第二十五條 評估報告正文應當由兩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蓋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聲明、摘要、評估明細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簽字蓋章。
第四章 附 件
第二十六條 評估報告附件內容應當與評估目的、評估方法、評估結論相關聯。評估報告附件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文件;
(二)被評估單位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三)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四)被評估單位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產權登記證;
(六)評估對象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七)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的承諾函;
(八)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承諾函;
(九)評估機構資格證書;
(十)評估機構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十一)簽字注冊資產評估師資格證書;
(十二)重要取價依據(如合同、協議);
(十三)業務約定書;
(十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評估報告附件內容及其所涉及的簽章應當清晰、完整,相關內容應當與評估報告摘要、正文一致。評估報告附件為復印件的,應當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八條 企業確認的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評估基準日企業財務報表應當作為評估報告附件,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報表和附注)應當作為評估報告附件。
第二十九條 引用其他機構出具的報告結論,根據現行有關規定,需經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應當將相應主管部門的批準(備案)文件作為評估報告的附件。
第五章 評估明細表
第三十條 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評估、采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編制評估明細表。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本指南對評估明細表的基本要求和企業會計核算所設置的會計科目編制評估明細表。
評估明細表包括被評估資產負債會計科目的評估明細表和各級匯總表。
第三十一條 評估明細表格式和內容基本要求如下:
(一)表頭應當含有被評估資產負債類型(會計科目)名稱、被評估單位、評估基準日、表號、金額單位、頁碼;
(二)表中應當含有資產負債的名稱(明細)、經營業務或者事項內容、技術參數、發生(購、建、創)日期、賬面價值、評估價值、評估增減幅度及備注等基本內容;
第三十二條 評估明細表按會計明細科目、一級科目逐級匯總,并編制資產負債表的評估匯總表及以人民幣萬元為金額單位的評估結果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