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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會計計提的減值準備在相應會計科目合計項下列示。評估增減值應當按會計計提減值準備前后分別列示。
第三十四條 評估結果匯總表應當按以下順序和項目內容列示:資產、負債、凈資產等類別和項目。
第三十五條 被評估單位有兩家以上分支機構的,評估明細表應當根據企業的組織架構、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編制。
第六章 評估說明
第三十六條 評估說明包括評估說明使用范圍聲明、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共同編寫的《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寫的《資產評估說明》。
第三十七條 評估說明應當做到內容完整、表述清晰,并充分考慮不同經濟行為和不同評估方法的特點。
第三十八條 《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應當由委托方單位負責人和被評估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相應單位公章并簽署日期。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需要,建議委托方和被評估單位在編寫《企業關于進行資產評估有關事項的說明》時,補充說明以下內容:
(一)委托方與被評估單位概況;
(二)關于經濟行為的說明;
(三)關于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的說明;
(四)關于評估基準日的說明;
(五)可能影響評估工作的重大事項說明;
(六)資產負債清查情況、未來經營和收益狀況預測說明;
(七)資料清單。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說明》是對評估對象進行核實、評定估算過程的詳細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對象與評估范圍說明;
(二)資產核實總體情況說明;
(三)評估技術說明;
(四)評估結論及分析。
第四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結論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表示的,應當注明該幣種與人民幣在評估基準日的匯率。
第四十一條 評估報告封面應當載明評估報告標題及文號、評估機構全稱和評估報告日。
第四十二條 評估報告標題及文號一般在封面上方居中位置,評估機構名稱及評估報告日應當在封面下方居中位置。評估報告應當用A4規格紙張印刷。
第四十三條 評估報告一般分冊裝訂,各冊應當具有獨立的目錄。
聲明、摘要、正文和附件合訂成冊,其目錄中應當含有其他冊的目錄,但其他冊目錄中的頁碼不予標注。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一般分別獨立成冊。必要時附件可以獨立成冊。
評估明細表應當按會計科目順序裝訂。
第四十四條 評估報告封底或者其他適當位置應當標注評估機構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