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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評估企業資產、負債、權益、盈利、利潤分配、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六)評估對象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
(七)可能影響被評估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
(八)被評估企業所在行業的發展狀況及前景;
(九)參考企業的財務信息、股票價格或股權交易價格等市場信息,以及以往的評估情況等;
(十)資本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的有關信息;
(十一)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需要收集分析的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盡可能獲取被評估企業和參考企業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
無論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審計,注冊資產評估師都應當對其進行分析,履行應有的專業判斷程序。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所選擇的價值類型和評估方法等相關條件,在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協商并獲得有關信息的基礎上,采用適當的方法,對被評估企業和參考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對評估過程和評估結論具有影響的相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整,以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
根據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考慮以下分析調整事項:
(一)調整被評估企業和參考企業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二)調整不具有代表性的收入和支出,如非正常和偶然的收入和支出;
(三)調整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及與其相關的收入和支出;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需要調整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獲得委托方關于被評估企業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的說明,包括對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狀況的說明。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對被評估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進行單獨分析和評估。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評估對象在持續經營前提下的價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價值。
如果相關權益人有權啟動被評估企業清算程序,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委托,分析評估對象在清算前提下價值大于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價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對具有多種經營業務、涉及多種行業的企業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時,應當針對各種業務類型,分別進行分析。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謹慎區分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和股東部分權益價值,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股東部分權益價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與股權比例的乘積。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股東部分權益價值,應當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由于控股權和少數股權等因素產生的溢價或折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