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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估披露
第三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執行必要的資產評估程序后,根據相關評估準則和本指導意見編制并由所在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四十一條 企業價值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委托方和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二)被評估企業基本情況及財務狀況;
(三)評估對象;
(四)評估目的;
(五)價值類型和定義;
(六)評估基準日;
(七)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八)評估依據;
(九)評估方法;
(十)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十一)評估結論;
(十二)特別事項說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
(十四)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簽章。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和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
第四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在評估報告中對被評估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說明,通常包括:
(一)企業名稱、類型與組織形式;
(二)企業歷史狀況;
(三)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
(四)市場和客戶狀況;
(五)企業管理狀況;
(六)季節或周期因素對企業運營的影響;
(七)企業運營常規流程;
(八)企業主要資產狀況,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主要負債;
(九)企業發展前景;
(十)企業、股權等以往市場交易情況;
(十一)相關競爭狀況;
(十二)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宏觀經濟因素;
(十三)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行業發展前景;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企業狀況。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明確說明評估對象、評估對象的存在狀況、權利狀況和受到的限制。
第四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所有影響評估分析、判斷和結論的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并就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進行必要說明。
第四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說明部分中,重點披露被評估企業的財務分析、調整以及評估方法的運用實施過程。
第四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財務分析、調整情況時,通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評估企業歷史財務資料分析總結,列示能夠充分滿足評估目的需要和揭示被評估企業特性的若干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匯總資料;
(二)對財務報告、企業申報資料所作的重大或實質性調整;
(三)相關預測所涉及的關鍵性評估假設和限定條件;
(四)被評估企業與其所在行業平均經濟效益狀況比較。
第四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方法運用實施過程和情況時,通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